(2017)粤0606民初9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47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鹤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鹤峰路1号都市经典广场16座511之一。法定代表人:冯嘉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玲,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琪,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慧玲,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