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璟与宁强县科学技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璟,宁强县科学技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726民初451号原告徐璟,男,生于1985年9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被告宁强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河滨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系该局局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璟诉被告宁强县科学技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贤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璟于2009年9月23日至2016年6月31日在被告宁强县科学技术局从事驾驶员工作,其中2009年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每年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购买养老保险无果,遂于2016年7月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3月30日,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无效;2、被告支付原告每月双倍的工资,补足剩余11个月的19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650.94元;4、支持原告的补缴社保诉求,责令被告出具书面的补缴申请函加盖公章,认定与被告2009年至2016年6月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强县科学技术局支付原告徐璟经济补偿金12530元。二、被告宁强县科学技术局支付原告徐璟社会养老保险18000元,由原告自行办理养老保险。以上一、二项,限于2017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原告徐璟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徐璟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