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武进与淮南启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进,淮南启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61号原告:李武进,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淮南启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97032103。法定代表人:兰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武进诉被告淮南启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武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武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