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周某应偿还苏某婚前欠款人民币10000元整。该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2500元,余款7500元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偿还3000元、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鼓民初字第3217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彭审判员 朱大亮审判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