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徐亭、张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徐亭,张秀芝,宋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40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行长。被告徐亭,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秀芝,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宋艳丽,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徐亭、张秀芝、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信息不详,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