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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徐亭、张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徐亭,张秀芝,宋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40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行长。被告徐亭,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秀芝,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宋艳丽,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徐亭、张秀芝、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信息不详,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