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维勇、周积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维勇,周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吴维勇,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积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吴维勇与被执行人周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维勇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9200.50元。本院在执行吴维勇与周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积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