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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葛福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葛福云,南充普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6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福云,男,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普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小东街A幢18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彬,经理。申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葛福云、南充普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泽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