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连秀、赖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秀,赖玉云,龚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连秀,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玉云,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龚艳霞,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连秀申请执行赖玉云、龚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成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