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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连秀、赖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秀,赖玉云,龚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连秀,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玉云,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龚艳霞,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连秀申请执行赖玉云、龚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成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