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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岳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岳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636号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9360T。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岳龙,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岳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