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工业品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市雄丰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工业品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市雄丰门业有限公司,李洪波,周向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工业品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杨玥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怀化市雄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洪波。被执行人:周向求。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工业品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市雄丰门业有限公司、李洪波、周向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判决内容不清,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工业品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