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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官建军与康中华、焦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建军,康中华,焦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建军,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康中华,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焦志红,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官建军申请执行康中华、焦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