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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诈骗(未遂)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518号罪犯何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10次;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