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覃光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09号罪犯覃光华,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光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对罪犯覃光华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覃光华与他犯打架,致他犯轻伤乙级,江西省豫章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撤回(2017)赣豫狱减字第828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