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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周绪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周绪锁,张宏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绪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昌,男,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绪锁、张宏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羽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