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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贺宝翠与梁继敏、唐山市青云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宝翠,梁继敏,唐山市青云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508号原告贺宝翠,女,1958年8月9日,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梁继敏,男,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市青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77号。负责人梁爱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负责人冯晓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宝翠与被告梁继敏、唐山市青云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