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某某、吕某某、姜某某、黄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齐某某,吕某某,姜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业主。被执行人吕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3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川公司职工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姜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永昌县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1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某某、吕某某、姜某某、黄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吕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本院分期划扣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