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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于强与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于强,范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462号原告:李于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菊,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沙洋县分公司员工,住沙洋县。原告李于强与被告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于强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704元,减半收取48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