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应军、刘秀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军,刘秀双,赵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军,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秀双,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路田,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应军与被执行人刘秀双、赵路田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树立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