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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张福龙、张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张福龙,张大军,万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94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6772676M,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瑞广场1幢2127室。主要负责人:许季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龙。被告:张大军。被告: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张福龙、张大军、万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茹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