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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波,阎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377号原告:张云波,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阎兵,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云波与被告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张云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张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