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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方向飞、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向飞,张莉,江西泽豪港务有限公司,董小正,方向红,吴贤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向飞,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和,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系方向飞妻子),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泽豪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镇乐安河畔(万年港综合码头)。法定代表人:方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和,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正,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森(系董小正的妻舅),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审被告:方向红,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原审被告:吴贤长,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诉人方向飞、张莉、江西泽豪港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小正、原审被告方向红、吴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方向飞因生意缺乏资金,分别向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借款180万元、170万元、150万元,并分别形成借据。期间,方向飞分别归还了部分利息及相应的部分本金。因方向飞尚欠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的部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分别起诉方向飞、张莉及其担保人。三个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其中方向飞分十笔转账119万元至案外人李晨,李晨向一审法院分别出具了三份《情况说明》,证实收到该119万元后分别支付给董小正36万元、王亿平38万元、戴乐华45万元。而一审材料中,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与方向飞付息明细表》,上诉人认为,从该明细表上可以证实归还的119万元全部属于归还戴乐华的借款,但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对该主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董小正、王亿平、戴乐华与方向飞付息明细表》与三份《情况说明》存在一定矛盾,且案外人李晨作为证人在一审中未出庭接受质询。同时,从一审收录的一些证据不能在一审庭审笔录上得到全部反映,即一审法院所附证据材料未全部经庭审质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向飞、张莉、江西泽豪港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亮常审判员  余 佳审判员  陈苾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