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左金鑫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左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左金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限期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租用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双桂7组集体土地1320㎡(该宗地属于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老年公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处罚款39600元。该决定书于2016年9月1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其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6)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但因该处罚决定书第1项处罚内容的法定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超过六十日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海红书 记 员 谭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