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岗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郝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13号原告:杨岗,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郝立军,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杨岗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杨岗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