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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岗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郝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13号原告:杨岗,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郝立军,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杨岗与郝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杨岗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