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伟娟与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娟,许小彬,任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蔡伟娟,女,1981年6月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小彬,男,1981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任婧,女,1982年4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蔡伟娟与被执行人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64950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3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有抵押)且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