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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馨与泰州市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永杰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馨,泰州市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永杰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09号原告:胡馨,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系胡馨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树东,男,1963年4月7日生,住(系刘慧姨父)。被告:泰州市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建兴居委会金泰花园2-3商业东02室。法定代表人薛永杰,总经理。被告:薛永杰,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胡馨与被告泰州市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薛永杰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馨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束长庚人民陪审员  陈景和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