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黄根土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根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法律援助)于明志,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根土强奸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根土及辩护人于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根土与被害人张某1(2007年11月5日出生)均系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人。2017年1月26日下午3时许,黄根土来到本村程某家玩,当时张某1与祝某某(2012年7月2日出生)也在程某家玩。后程某外出有事。黄根土在程某家一楼客厅见张某1在看电视,便来到张某1身边,从张某1身后抱住张某1与张某1聊天,在得知张某1系十岁(2007年11月5日出生)的幼女后,黄根土隔着张某1的裤子用手抚摸张某1阴部位置,黄根土见张某1无反抗,遂起性冲动,便将张某1带至客厅木沙发上,先是用手摸张某1的阴部,后将张某1的裤子往下拉,并将其自己的阴茎露出触��张某1的阴部。之后黄根土给张某1十元钱后离开现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根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根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根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黄根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根土与被害人只是性器官的接触,主观恶性及受害人的受害程序比一般情况下小;被告人黄根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对黄根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根土与被害人张某1(2007年11月5日出生)均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人。2017年1月26日下午3时许,黄根土来到本村程某家玩,当时张某1与祝某某(2012年7月2日出生)也在程某家一楼客厅玩,后程某外出有事。黄根土见张某1坐在程某家一楼客厅的小圆凳上看电视,便来到张某1身边,从张某1身后抱住张某1与张某1聊天。在得知张某1系十岁的幼女后,黄根土隔着张某1的裤子用手抚摸张某1阴部位置,见张某1无反抗,遂起性冲动,便将张某1带至客厅木沙发上,先是用手摸张某1的阴部,后面对面将张某1的裤子往下拉,并将其自己的阴茎露出触碰张某1的阴部。后黄根土给张某110元钱并离开现场。案发后,民警在程某家桌子上扣押现金10元。上述事实,���告人黄根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周某、程某、徐某、张某3、赵某、仇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根土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根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根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根土无犯罪前科,可酌情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根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二、扣押的10元现金由扣押单位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卓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