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毅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栋,马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毅栋,男,1981年04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金平,男,1963年06月01日出生。王毅栋申请执行马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毅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金平给付拆迁损失106000元,13833.33元及诉讼费2697元,共计12253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马金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金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毅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马金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毅栋申请执行的122530.3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毅栋确认,被执行人马金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毅栋发现被执行人马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