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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福平、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平,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林福平,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黄燕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福平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福平于2017年5月4日以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立案受理。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不服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并已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申请执行的依据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福平对梧州市龙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