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兵与广汉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广汉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98号原告:��兵,男,1977年3月20日生。被告:广汉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黄新成。原告王兵与被告广汉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川0681民初1595号案件系原、被告均不服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17]123号仲裁裁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681民初159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伦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