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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刘海伟、杨刚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刘海伟,杨刚慧,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9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4号。负责人:王安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平,公司员工。被告:刘海伟,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杨刚慧,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经济开发区埠南村。法定代表人:卢琳淼,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刘海伟、杨刚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计1409元,诉讼保全费114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