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俞连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俞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俞连辉,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俞连辉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认为不履行法律援助法定职责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沪01行初25号行政裁定,对俞连辉的起诉不予立案。俞连辉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沪行终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俞连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俞连辉以案涉行政争议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俞连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俞连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白雅丽审 判 员 毛宜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殷 勤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