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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萃,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未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伟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玉香、刘红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争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6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人杨萃、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春驿站A栋1206房开设德州扑克工作室。先后购置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招聘“甘某某”、“明子”、“威威”等人为工作室的客服人员。该工作室在德州扑克APP上开设赌博房间,建立微信“赌客”群招揽客源和发布赌博房间信息,赌客在进入房间赌博前需先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赌博积分(1分代表1元现金),牌局完毕后赌博人员以剩余积分兑换现金(1分兑1元)。刘某某通过从赢家处抽取其赢利部分的5%进行牟利。刘某某负责工作室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告人刘某某女朋友)负责开房间、兑换积分、资金结算等工作。2016年12月1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接群众举报,在岳阳楼区青春驿站A栋1206房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抓获。现场查获用于开设赌场的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和恢复了大量用于记载赌场经营状况的Excel、Word文档及文本文档。经查证,仅2016年11月6日至30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利用德州扑克APP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63579余元,实得254476余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人刘某某、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愿意退赃且竭尽所能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54476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手机、电脑等物品照片;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干警易渤东、谭尚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到案经过的证言;赌局APP截图、管理员上岗须知及结账流程等制度、单据及流水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四千四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伟能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争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