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舜韬与张成、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舜韬,张成,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舜韬,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张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英,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胡舜韬与被执行人张成、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舜韬与被执行人张成、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