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430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天津市旗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员工。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在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处购买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单瓶39元,原告同时购买“买100ml送50ml”的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套装价格为39.9元。被告赠送赠品,却将商品价格上涨,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9元;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赔偿金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购物小票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对于购买商品、购买事实认可。但是,商品单支价格为促销价,而该商品“买、送”套装不促销是正常价格。家乐福是自选超市,都是明码标价供顾客自主选择,不存在价格欺诈。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一瓶,花费39元,同时于当天购买了购物凭证中载明商品名为“欧莱雅男激能洁面膏”一个,花费39.9元。在原告购买后,原告认为上述商品存在相同商品不同价格的情形,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在其与被告协商赔偿过程中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的标价行为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若出现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出售的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100ml单瓶价格为39元,按照常理,其同时出售的标明“买100ml送50ml”的“欧莱雅男激能洁面膏”,既然标明了“买、送”字样,即表明承诺消费者无需对赠品支付对价。现该店却将上述套装以高于购买相同数量单品的价格出售,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故原告主张退货,并要求被告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已经要求退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被告应当将原告主张的39.9元退还原告,而原告则应当依法将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个退还被告。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系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玥明货款39.9元;同时,原告王玥明向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返还其自被告处购买的欧莱雅男士激能醒肤洁面膏“买100ml送50ml”套装一个;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玥明损失款人民币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砚铭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