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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伟与孙洁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洁璜,叶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3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洁璜,女,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林(系孙洁璜父亲),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伟,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孙洁璜因与被上诉人叶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洁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叶伟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叶伟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手机号139××××0028注册“哔哔八卦JSBC”时虽捆绑在上诉人孙洁璜名下,该手机是上诉人孙洁璜住院期间,被上诉人叶伟到营业厅办理,上诉人孙洁璜出院后继续使用该收手机号,实际上涉案号码上诉人孙洁璜很少使用,一审法院以此推定系上诉人孙洁璜使用涉案手机在哔哔八卦JSBC散布不实消息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不足,因该手机号系被上诉人叶伟办理,叶伟知道密码,其自己完全可以上网发布信息。被上诉人叶伟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有证据材料清楚明是孙洁璜所持有手机号产生的侵权行为,一审中孙洁璜也认可侵权行为发生时手机由孙洁璜本人使用,也只有持有手机人才能收到上网动态密码,其后果应由其手机实际持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伟一审诉讼请求:孙洁璜书面向叶伟道歉,由孙洁璜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缺乏沟通交流等原因产生矛盾,叶伟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叶伟又于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该案现正在审理中。关于双方因婚姻矛盾而分居的时间,叶伟陈述从2015年2月开始分居,孙洁璜陈述从2016年春节时开始分居,双方均确认2016年8月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8月23日、24日、25日,账号“哔哔八卦JSBC”通过新浪微博分别发表了如下信息:“八卦JSBC标题党:马自达升级富豪!!!!!江苏广电技术播出部男员工,三年内离两次婚,婚内转移财产骗婚形式,骗取第一任妻子半套房子,骗取第二任妻子一辆豪车!第一任妻子和第二任妻子联手投诉到总台,男子欲迎娶第三任妻子未得逞!其在婚内开房记录也被披露出来!@南京零距离@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叶先生,你也该揭下你虚伪的面具吧!三年多离婚两次,霸占第一任妻子香樟园的房子,霸占第二任妻子的沃尔沃,你在婚内出轨的开房记录是磨灭不掉的!”“你也该揭下你虚伪的面具吧!三年多离婚两次,霸占第一任妻子香樟园的房子,霸占第二任妻子的沃尔沃,你在婚内出轨的开房记录是磨灭不掉的!”该3条信息网页中账号名称的下方均显示“来自iPhone6Plus”。经质证,叶伟表示:孙洁璜拥有两个微博账号,即哔哔八卦JSBC和Ye环球旅行(现已改成YeYe环球旅行),由于离婚期间孙洁璜多次通过该两个账号与其联系,严重影响其的正常生活,故其分别于2015年5月2日和4月24日将该两账号拉为黑名单;孙洁璜通过哔哔八卦JSBC账号发布了上述3条诋毁叶伟的信息,孙洁璜在微博中直接指出叶伟的姓氏、工作部门和叶伟所驾驶车辆等相关信息,而叶伟所在部门只有其开沃尔沃车辆,直接导致让叶伟的同事直接把矛头指向其本人;由于叶伟早已将孙洁璜账号列入黑名单,所以其采用叶伟新浪微博账号,但叶伟并没有关注到信息,直至其同事告知后才发现事情已经在蔓延,其知道此事是哔哔八卦JSBC账号通过内网通讯方式通知他人观看;上述车辆在与孙洁璜的离婚案件中已在评估,其并没有霸占,且信息中污蔑叶伟婚内转移财产完全属于捏造事实。孙洁璜表示:YeYe环球旅行是其的微博账号,哔哔八卦JSBC不是其的微博账号,其没有发布过上述信息,叶伟霸占车辆、转移财产都是事实。叶伟还举证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无秘聊天群中相关信息的网络页面截图。并表示:无秘APP是一款社交工具软件,可以通过以前台隐藏个人信息的方式发布一些平常用真实身份无法表述的内容,孙洁璜在两个群组中发布了叶伟本人的通讯方式、电邮方式、QQ号码、工号,这两个群组的名称都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其中一个为99人的群组,另一个为500人的群组,其成员大部分为总台内部员工;孙洁璜还通过群聊及发帖方式发布诋毁叶伟的信息,其中一条是2016年8月24日晚9点,内容为“八卦JSBC标题党:马自达升级富豪!!!!!江苏广电技术播出部男员工,三年内离两次婚,婚内转移财产骗婚形式,骗取第一任妻子半套房子,骗取第二任妻子一辆豪车!第一任妻子和第二任妻子联手投诉到总台,男子欲迎娶第三任妻子未得逞!其在婚内开房记录也被披露出来!”与上述新浪微博内容完全一致;由于该软件群组功能指向性强,内容发布不久,叶伟就接到多位身边同事好友电话,告知有人利用互联网工具在恶意攻击他,后叶伟多次向无秘软件服务提供方联系,要求其删除所发不实报道,叶伟所举证的截图可以反映叶伟的投诉和无秘软件服务提供方删除的记录;由于无秘软件为隐身状态叶伟无法确定发布人的身份信息,但是根据发布的相关信息内容与新浪微博的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叶伟有理由相信为同一人即孙洁璜所为。经质证,孙洁璜表示,其从来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聊天APP软件,直到收到法院邮寄来的证据,更无从谈起孙洁璜使用过,对叶伟举证的截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应叶伟申请,法院向上述网络信息所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调查函,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回函表示:昵称“哔哔八卦JSBC”的用户名为139××××0028,微博注册时间为2014年6月22日,绑定手机号为139××××0028;“无秘”为匿名社交平台,平台使用严格复杂的加密算法,故其无法获取信息发布人的手机号等身份信息,仅能提供便于用户发布信息管理的相关信息,所能提供的案涉信息发布人的相关信息为: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及IP和端口,手机信息的系统为iPhone;iOS9.3.3、IDFA(苹果广告ID),以及相关发帖的时间和IP、端口。经质证,叶伟表示:通过新浪微博提供的注册信息可以确认“哔哔八卦JSBC”为139××××0028用户所有,注册于2014年6月22日,孙洁璜在法庭上陈述2014年4月以后其为该号码实际使用人,手机注册号是用户的唯一的认证途径,用户本人对以自己用户名所发布的内容负有责任,故可确认该微博账号为孙洁璜本人所有;无秘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账号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且发布的相关信息内容与新浪微博的内容完全一致,加之孙洁璜在法庭上多次虚假陈述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叶伟完全有理由相信系孙洁璜所为。孙洁璜表示:新浪微博的调查结果仅表明两个微博账户注册时的部分信息,仅显示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并不能证明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也不能证明发布相关信息时所使用的手机,更不能证明相关信息为孙洁璜发布;无秘的回复明确其无法获取发布人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也无法确认发布相关信息时所使用的终端使用手机,仅仅显示了注册日期和注册时、发布信息时的IP地址及端口等无意义的信息,根本无法证明相关信息为孙洁璜发布;总之,此两份回函和叶伟举证的其它证据,无法证明叶伟的证明目的。关于139××××0028手机号,庭审中孙洁璜陈述是叶伟以孙洁璜的身份信息代孙洁璜办理的,从2014年4月起由孙洁璜使用,但孙洁璜对使用的截止期间陈述不一,并陈述在案涉信息发布前已不再使用,为此叶伟申请法院调取该手机号通信记录;庭审后孙洁璜书面陈述在2015年10月后,该手机号的手机卡由孙洁璜保管,由孙洁璜及其父母共同使用,但孙洁璜及其父母从未用该手机号发布过相关信息。庭审中,孙洁璜还陈述在2016年8月使用iPhone6手机,但手机号是孙洁璜一直使用的139××××0146,与本案中提交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联系电话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哔哔八卦JSBC”账号(以下简称案涉账号)通过新浪微博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24日、25日所发表的3条信息(以下简称案涉信息)内容,系对叶伟人格贬损的言辞,虽发布于网络虚拟空间,即使如孙洁璜辩称属实,也会造成受众对象及所能传播到的社会公众对现实生活中的叶伟评价的降低,故发布案涉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叶伟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问题是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案涉账号是非认证用户,故对该账号用户的真实身份不能直接确认,但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本案侵权责任主体为孙洁璜:1、已查明案涉账号于2014年6月注册,户名为孙洁璜名下的139××××0028手机号(以下简称案涉手机号),所绑定的手机号也为该手机号,孙洁璜陈述该手机号自2014年4月起由孙洁璜使用,故案涉账号由孙洁璜注册的可能性较大,孙洁璜应当知晓并掌握案涉账号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具有保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之义务;即使叶伟知晓案涉账号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但在双方因婚姻矛盾而分居后,孙洁璜出于账户使用安全考虑,也应当更改账户的登录密码;因案涉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为案涉手机号,手机卡为孙洁璜保管,故也只有孙洁璜能够更改。2、孙洁璜陈述从2016年春节时开始分居,双方亦确认在案涉信息发布的2016年8月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案涉信息发布时间处于叶伟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间。3、案涉信息发布的网页显示信息“来自iPhone6Plus”,孙洁璜陈述该期间其使用iPhone6手机。4、孙洁璜陈述在2015年10月后该手机号的手机卡由孙洁璜保管,由其及其父母使用,孙洁璜仅辩称在此期间孙洁璜及父母从未用该手机号发布案涉信息,并没有否认使用了其它终端设备发布案涉信息;孙洁璜的辩称意见言下之意是案涉信息为他人发布,但因孙洁璜具有保管案涉账号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之义务,孙洁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系他人发布;孙洁璜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叶伟知晓案涉账号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即使叶伟知晓,孙洁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系叶伟或叶伟授意的他人发布,且叶伟为达到起诉孙洁璜侵犯名誉权目的而自己或授意他人发布贬损自己人格的言辞,显然不合常理。综上,孙洁璜系叶伟名誉权的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叶伟主张孙洁璜书面道歉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孙洁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伟书面道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孙洁璜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叶伟与孙洁璜离婚案件,法院于2017年2月10作出生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该判决已生效。上诉事实,有网络页面截图、法院调查函、调查提供涉案信息的回复说明、(2016)苏011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侵权人以书面、口头或其它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所涉手机(手机号139××××0028)注册“哔哔八卦JSBC”,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24日、25日上网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了被上诉人叶伟名誉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上网发布信息时涉案手机系上诉人孙洁璜所有并保管使用,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8月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已分居,被上诉人叶伟不具备随时知晓使用该手机注册帐号上网的动态密码,上诉人孙洁璜如不能提供使用该手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人,应当承担案涉网上侵权相应的责任。综上,孙洁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洁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左自才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