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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梁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梁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210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5093H。法定代表人:周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梅,女,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汉桥区。被告:梁玉华,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梁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因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