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艳飞与杜新斌、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飞,杜新斌,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8号申请人:石艳飞,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委托代理人陈贤,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杜新斌,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刘杰,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石艳飞与杜新斌、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吴海林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