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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彭文生、彭九莲、谭新波、谭悠悠与上诉人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文生,彭九莲,谭新波,谭悠悠,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九莲。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波,系原告彭文生、彭九莲的女婿。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新波。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悠悠。法定代理人:谭新波,系上诉人谭悠悠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学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辉,系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勇,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彭文生、彭九莲、谭新波、谭悠悠与上诉人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明湘潭市精神卫生中心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其认定湘潭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65%的责任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文生、彭九莲、谭新波、谭悠悠预交的诉讼费6190元,上诉人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预交的诉讼费74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周 尧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