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金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金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31号罪犯武金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高中毕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武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武金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武金成在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时,在墨公路一小区门前,发现连某的面包车在此停放。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刀具将车门撬开,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武金成在盗窃过程中被连某发现。连某上前制止时,武金成持多功能刀具将连某左臀扎伤(轻微伤)后逃离现场。连某和闻讯赶到的亲属追赶武金成时,武金成又持刀对追赶人员进行威胁,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武金成抓获。案发后武金成赔偿被害人连某各项经济损失135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1000元于2015年6月4日缴纳。罪犯武金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6月、11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武金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金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