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陈晓雨、许淑梅、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陈晓雨,许淑梅,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陈晓雨,男,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许淑梅,女,住公主岭市范家屯。被执行人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1单元10楼1009-1室。法定代表人周雷,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贷款本金167,698元及利息,受理费13,770元、公告费560元由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许淑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冻结,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已对被执行人许淑梅、陈晓雨、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