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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素芳诉宋九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素芳,宋九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卢素芳,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九歌,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卢素芳诉宋九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原告卢素芬与被告宋九歌均认可于2015年10月13日解除2014年5月23日原告卢素芬与被告宋九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宋九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卢素芬房屋租金6万元整,于2017年5月30日前另归还原告卢素芬房屋租金10万元整,于2018年5月30日前另归还原告卢素芬房屋租金15万元整,于2019年5月30日前另归还原告卢素芬房屋租金20万元整。三、如被告宋九歌未按时足额支付本调解书第二条中约定的任何一笔债务,原告卢素芬可就本调解书第二条中约定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宋九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原告卢素芬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0号楼1层商1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4010621**)。五、原告卢素芬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0588元,减半收取5294元,由原告卢素芬自愿承担。宋九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素芳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银行少量存款、无房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