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光金属制品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杨德志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光金属制品经销有限公司,杨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光金属制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德志,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光金属制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光金属制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3民初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权审判员 陈洪威审判员 佟 禹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