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羁押前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出租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羁押前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相互认识后,密谋在大埔县城盗窃摩托车卖至饶平。2016年11月6日至7日,由被告人黄某某在旁边望风,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刀撬开摩托车电门锁偷车,俩人共盗得三辆摩托车,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0748元,其中:1、2016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大埔县某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黄某某在旁边望风,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字撬刀撬开电门锁,盗走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女装摩托车(价值7098元);2、2016年11月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大埔县某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以同样手法盗走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6369元);3、2016年11月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大埔县某银行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以同样手法盗走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女装摩托车(价值7254元)。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设卡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7456元及长方体金属条一块等物品。被害人黄某甲失窃的摩托车被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驾驶到饶平县卖掉,另外两辆在被告人被抓获时现场扣获,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长方体金属条一块,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保全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黄某甲、刘某、廖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大埔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有理,应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抵扣358元,余款14642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7456元,其中7098元人民币抵作赔偿款,发还给被害人黄凤珠;剩余358元人民币抵作被告人李某某的罚金,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条一块,依法没收(销毁);被告人李某某的钥匙二串,依法发还被告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敏如人民陪审员 李清云人民陪审员 汪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