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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