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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方平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平,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董方平,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董新秋,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李波,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董方平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7330元,执行费255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