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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洪林与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林,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65号原告:周洪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忠,系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倪跃兵,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0楼。法定代表人:张胜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洪林诉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林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林撤回对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周洪林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