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洪林与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林,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65号原告:周洪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忠,系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倪跃兵,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0楼。法定代表人:张胜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洪林诉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林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林撤回对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周洪林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