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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子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47号被执行人:林子涵。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本院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