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善省与林强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善省,林强,林军,林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401号原告:林善省,男,192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旸,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强,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林军,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林红,女,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林善省与被告林强、林军、林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善省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善省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善省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林善省负担。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