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申请执行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石婆固镇北郑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6703243849。被执行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石婆固乡新长北线与吴通线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88177540。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1949年7月12日出生,住延津县城关镇卫生路东段210号。身份证号:410726197001150132。本院在执行苏某某申请执行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李绍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