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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庄称心、刘贝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称心,刘贝贝,袁计亮,桑秀玲,刘检省,包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897号申请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住东海。被执行人:庄称心,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32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贝贝,女,1985年6月7日出生,31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袁计亮,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56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桑秀玲,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56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刘检省,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37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包雪利,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31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称心、刘贝贝、袁计亮、桑秀玲、刘检省、包雪利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庄称心、刘贝贝、袁计亮、桑秀玲、刘检省、包雪利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微信公众号“”